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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控制权转让应视为放弃上市

2018-07-04 09:25:00    上海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熊锦秋

据统计,截至6月27日,创业板已发生13单“卖壳”事件,其操作手法主要是采用转让少数股权+大比例投票权委托的方式转让控股权。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允许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重组上市),但并没有禁止控股权转让的调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第十三条规定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要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控制权必须发生改变;另外,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规模必须达到资产总额100%等比例。显然,控制权变更是构成借壳上市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且即便创业板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在此基础上购买收购人的资产,只要并购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仍可规避法律限制构成事实上的借壳上市。对此,应高度重视此类操作手法引发的各类问题。

采取小部分股权转让+大比例投票权委托的交易方式,或是一种试探监管边界的行为,交易双方处于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地位。对“买壳方”,下一步可继续收购更多股权,如不成功可把小部分股权再次转让。对“卖壳方”,此举形成控制权转让,消息刺激股价上涨,可从中受益,若监管层没有发声,还可继续增加股权转让份额;若被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否决,公司控股权也还掌握在手。

但很显然,“买壳方”通过小部分股权转让+大比例投票权委托方式取得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实上处于极不稳定的摇摆状态,因为受托投票权肯定不同于自己持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投票权委托有可能发生变数。现实中,就曾有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操作手法更换控制权后,由于卖壳方撤销股东表决权委托、并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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