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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起施行新规: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 号)。
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强化交易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