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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阴阳合同门”,一次税法普及教育
(作者是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影视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在这方面,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在此之前,大家记忆犹新的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