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北京拟规定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2018-05-30 14:08: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重点管理销售和登记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处三倍罚款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北京将从五个方面构建电动自行车全方位管控体系:一是从目录公示、带牌销售、快速登记等方面鼓励、引导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挤压超标车的空间;二是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的,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三是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对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五是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

从草案条文可以看出,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重点放在了车辆销售和登记环节,这也符合北京电动自行车外地生产、本地销售使用的实际情况。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将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公示目录中车辆品牌、型号对应的技术参数。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对于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草案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明确,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推行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销售者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购买人不需另行办理。

设立3年过渡期

条例实施前已购车辆悬挂临时标识可上路行驶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