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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检索,中商情报网的报告称,截至2017年星巴克在中国有2936加盟店,市场份额为51%,而第二名的份额还不到13%。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对很多人而言,咖啡的口感区别没那么大,星巴克品牌的服务和质量安全感同样重要,这意味着其市场优势更不容易撼动。低价这一最常见的竞争策略未必能为其他商家所用。星巴克的实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也都有助于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市场容量大”的辩解并不有力。竞争者有权在每一个战场寻求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不是在有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势力未及之处讨生活。基于对生活经验的总结,《反垄断法》已然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所以,在面临可能的行政调查和民事诉讼时,领跑者星巴克若不能否认前述协议,就需要论证相关限制在维护消费者福祉方面的合理作用,或那是物业为了维护自身商业价值所自愿采取的措施。但这并非易事,毕竟在市场交易中,“二选一”的要求通常是反竞争和有害的。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