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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息日,公司能任性取消吗?
诸如网友所言,很多时候劳动者遭遇强制加班后没有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是一种无奈之举。毕竟为了保住饭碗,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但是公司真的可以制定强制工作的“规定”吗?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法定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称《劳动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而针对特殊加班情况,《劳动法》也对加班报酬做出了明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当公司因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组织加班时,除了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外,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加班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