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王利明:民法典要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

2018-05-09 15:34:1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我们已处在大数据时代,可以记录过去发生的一切和现在发生的一切,进而可以准确预测未来发生的事情。人工智能借助于大数据的收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变得更加容易,而且成本更加低廉,这使得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威胁更大,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也反映这个问题。现在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可以把点点滴滴的各种信息碎片进行收集、分析、加工、处理,这样的现象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而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出现把自然人的声音、肖像、肢体动作等植入到相关程序中,进而模仿自然人的声音、肢体动作等,这可能会引发对相关人格利益的侵害。

第三,人工智能对数据财产的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众所周知,数据+算法被认为是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核心,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技术则是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基本方法。在大数据时代,法律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确认数据的归属,因为一方面要保护数据被收集者的个人信息,又要对数据开发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两者之间如何平衡并非易事。

虽然要对数据开发权利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但是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数据全部归属于开发者,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很多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究竟应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我们当前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

而另一个问题是,数据权利如何进行确权、如何进行移转、对数据开发利用者的权利如何进行保护,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条仅仅是提供框架性保护,但对数据权利的确权、移转、保护等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因而民法典分编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回应,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

第四,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

虽然一些机器人能够自己创作音乐、绘画、诗歌,但是我个人认为,既然没有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也就没有必要承认其著作权人的地位。但是智能机器人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深度学习、深度思考,在这个过程,有可能收集、存储大量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可能引发非法复制、非法存储等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