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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频现借“新政”违约 法院严查原因

2018-04-24 11:16:55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确受新政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一般可按免责解除处理,但还应审查合同有无其他约定。如有“因故无法办理贷款时买受人自行筹集资金”或“因故无法办理贷款时应一次性付款”的约定时,合同对付款方式的事先约定应予以尊重,买受人以新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

将商办类用房以住宅名义出售给个人后因新政解除合同的,因建设时即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开发商贬值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对试图通过假结婚假离婚、以房抵债等形式规避新政实施并构成虚假诉讼的,除驳回诉讼请求外,还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行为人。

建议审慎签订“连环单”

二中院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应审慎签订“连环单”,此类合同环节多,受政策影响可能性大,应尽量避免。如确需签订,可增加第三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免责解除的条款。同时,明确约定网签、评估、面签、缴税、过户、交房等重要节点及违约责任,以预防政策的即时变化。对确因新政影响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不成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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