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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负面清单” 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2018-04-19 10:15:21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是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应进一步用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其作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抓手,管好“空间准入”、限制“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准入”,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管好“空间准入”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海洋红线,明确限制、禁止开发的国土空间范围,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在长江经济带重点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主体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严禁改变生态红线内的国土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侵蚀破坏,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空间范围不减少、生态空间利用性质不改变。

明确流域岸线环境管控范围。进一步明确长江经济带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水域,严禁在干流、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占用滥用岸线、河段、土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园区、企业,限期无条件迁移退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已建与在建不合要求的园区、项目应制定详细搬迁方案,限期撤退至生态安全距离之外的园区集聚发展。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健全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环境容量变化。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投资项目限制批准措施。暂停审批对资源环境负荷超载地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建项目,对资源环境容量消耗较大的在建项目要求限期停休整改,确保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总体可控。

限制“环境准入”

一是划定环境污染物排放上限。对长江经济带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等环境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加强污染排放控制,重点从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强度和浓度上管控开发建设活动,明确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新增源减量置换、存量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对环境容量不达标的管控单元,勒令制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境容量增容方案,削减涉污新建、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循环利用环境废弃物。

二是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对长江经济带各类优先保护单元、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污染物高排放重点管控区,以及建设用地、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设定环境风险防控的准入门槛。针对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明确禁止准入要求和限制准入条件,完善应对环境风险和环境突发事件的防控措施,实现新入项目、行业、领域的环境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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