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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与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难题待解(2)

2018-03-05 09:14:40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中的“雇用”应当变为“交易型服务”,劳动“合同”应当变为“协议”。

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闻效仪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劳动力是蕴含在劳动者身上不可分割的“体力和脑力”,雇主通过各种管理制度来引导和迫使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并由此形成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人身关系和管理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技能可以出售给多个雇主就说明劳动关系被改变,即便劳动者对应着多个雇主,但依然还是一种人身关系和管理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曾从事过律师工作,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明确对劳务提供者实施了用工管理或规范,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此类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表面上看来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具有了更高的平等性和更广的自由度,其实却是劳动者的用工模式选择权被严重限制,对企业提出的合作模式,劳动者并无民事关系中平等协商的权利。

丁小岗委员还发现,劳动保护制度缺失,使劳动者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像网络订餐等新业态企业,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需要劳动者自行配备。此类企业往往会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等方式要求劳动者保证服务质量,忽略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发生诸如外卖餐食损坏、丢失等导致未能成功完成订单,或劳务需求者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等导致报酬被扣除的经营风险均被转嫁至劳动者。当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对外(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和对内(劳动者自身)的伤害责任等这些在劳动关系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劳动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责任也往往落到了劳动者身上,而用人单位却置身事外。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认为,很多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雇用劳动者,平台不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而与其签商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的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同时平台以一种与劳动者的独立身份不相符的方式指挥并监督其工作。因此这类劳动者被误分类为独立自雇人员,但实际上他们却处于从属性雇佣关系中,是隐蔽性雇佣或依赖性自雇就业,处于就业和自雇就业之间的法律灰色地带。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无论通过什么方式提供服务,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没有变,其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就应得到有效保障。”吕国泉委员强调。(记者 陈晓燕 彭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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