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是个法律难题
“我又不是他的员工,干嘛跟他签劳动合同?”这是近两天记者网络约车时,问网约车司机“是否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得到的如出一口的回复。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已达6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多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多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亦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皮剑龙委员介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
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劳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因此引发不少争议。
比如,某网络主播与平台劳动纠纷案,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裁定有劳动关系,后又被法院判决推翻;一快递小哥与平台争议案,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又推翻;两起代驾司机所涉交通事故案中,两家法院分别作出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同的判决等等。
据了解,类似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不仅是我国的法律难题,也是世界上不少国家感到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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