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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出资购房屋 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

2017-12-20 18:06:00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应如何分割,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最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则获得补偿款60万元。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4岁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张某,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2011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3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1万余元,分别由刘某支付21万余元,张某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为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某,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于2013年底决定分手。

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同意就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亦同意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刘某向其支付评估价格50%的房屋折价款。

原告陈述系争房屋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其一人偿还,并最后于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系争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本息83万余元并支付契税1.9万元。

对此被告表示最后的一次性还贷其确实没有参与,但同居期间其也有参与共同还贷,前后以现金和支付宝的方式交给原告至少5万元用于还贷。

因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争执不下,经原告申请,法庭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系争房屋市值总价340万元。房屋市值扣除银行贷款及相关购房成本后,经折算,被告张某最后主张原告支付其房屋折价款65万元及契税1.9万元的一半。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关键词:购房情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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