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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黑洞:共享单车倒闭潮下我们的押金怎么办?(3)

2017-11-30 09:13:09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我们国家应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出台统一的企业资金监管标准,使得企业的资本活动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按照对投资人、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的不同责任和回报设置相应的监管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由同一个部门牵头管理。

目前我们国家不是没有现成可以参考的法规基础。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报备人民银行备案,并且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就要求支付机构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保障用户的交易安全。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有监管责任,并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对支付机构对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但在操作和实施的细节上,现有法规还有很多不足。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仅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备付金专用账户并禁止将该账户资金挪作他用,并未明确该备付金的法律属性,以及发生破产等情形时,该备付金的清偿顺序。尽管存管办法纳入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式的规定也不明确。该规定赋予了支付机构较大的自由度,不利于对消费资金的统一保障。

存管办法并没有约定备付金利息的归属,在实践中扣除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利息归为支付机构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由于备付金的法律属性约定不明,该笔孳息的所有权就只能依赖当事人的约定。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第9条就规定,支付宝就该代收代付款产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权。而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而言,一切还是空白。

  其他国家是如何做的?

虽然共享单车在欧洲市场仅仅存在于少数几个实验性质的运营案例,欧盟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准入条件,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欧盟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的前提下,还规定各成员国必须要求支付机构投保执业赔偿保险或提供类似的担保,并涵盖其服务的所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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