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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适房交易规定:5年不得转让 交易须交1%土地出让金(2)

2017-10-17 18:15:31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按购房总价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除了对百姓关注的交易上市环节相关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也都做出了便民便企的明确要求。《规定》明确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针对百姓关注的《规定》出台是否会给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交易带来影响?是不是将经济适用住房也将纳入到限售行列中?石家庄市住建局相关人士回应说,《规定》虽然是最新出台的文件,但是并不是跟风限售政策要集中把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限售行列,而是因为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文件到期了,而且有些证件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石市住建局和国土局两部门才联合发布新文件。其实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核心的上市交易满两年或者五年,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这些条款以前也是如此执行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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