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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适房交易规定:5年不得转让 交易须交1%土地出让金

2017-10-17 18:15:31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10月16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除了以2007年5月1日为时间分水岭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做出满五年或者满两年的区别限制外,《规定》还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按成交价的1%计算。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虽然是最新出台的政策,但是涉及核心条款的内容主体并未和以前的政策发生变动,只是发文主体单位和文件内的部分名称做了调整。

经适房上市转让 不动产证书须满五年或两年

经济适用住房能不能上市,上市有没有限制条件?针对百姓关注的这些问题,《规定》以2007年5月1日为界定的时间点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成交价的1%计算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是否需要补缴费用等实际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明确表示,购房人以石家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驻石部队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程序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相同。销售价格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购房人以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需要上市交易的,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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