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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国对美光伏出口比重不到1%

2017-09-28 12:04:0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光伏电池及组件全球保障措施调查(“201”调查)作出损害裁决,认定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下一步将研究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早在今年5月24日,据我国商务部网站消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应国内光伏企业Suniva申请,对全球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1”调查)。

在业界看来,这一调查显然针对中国(中国光伏产能占全球约80%),此前,Suniva提起的关于发起“201”调查的申请,曾一度引发中国光伏产业的不安。人们担心,ITC会蓄意将“201”调查培育为接力美国对华光伏“双反”的“下一棒”,使美方始终具有对于中国光伏产业的威慑力。

而如今,无论初衷究竟为何,如业界担忧的那样,ITC果然应Suniva申请,正式发起了“201”调查,并最终作出了损害裁决。

对此,我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日前发表谈话,指出美国调查机关不顾其他国家、国内各州政府及众多光伏下游企业的强烈反对,也罔顾近年来对光伏产品多次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已为其国内产业提供足够保护的客观事实,坚持认定进口光伏产品严重损害国内产业,不仅增加了光伏产品全球正常贸易的不确定性,也无助于美国内光伏产业整体健康、均衡发展。

  “201”调查存针对性

根据相关报道,4月17日,总部位于美国乔治亚州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制造商Suniva正式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4月26日,该公司随即以《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为依据,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要求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片和组件发起全球保障性措施调查。

5月24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联合发表《声明》,对该项调查及其结论的公正性,是否对全球光伏产业的自由贸易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损害全球光伏行业健康发展表达了担忧。

所谓“201”调查,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定,在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激增以致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总统有权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进行必要的调整。该部分内容规定在1974年贸易法第201节以下,因此被称为“201”条款。由于这一措施,可使得美国得以暂时解除其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部分义务,因此也称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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