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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2)

2017-09-19 12:29:0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分析】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而如今有了变化。《民法总则》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本案中,陶某既不是经营权拥有者,也没有参与桃园的生产经营,因此,王家经营桃园所产生的债务与陶某无关,应当由王家父子负责清偿。

  民间习惯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贞贞经人介绍与曹某相识,一年后订婚。订婚那天,曹家交给贞贞家礼金88888元和金项链、金手链等饰物。订婚宴上,双方家长还确定了儿女举办婚礼的日子。不料,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曹某不同意到镇政府领结婚证,并要求贞贞返还彩礼。贞贞称,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甩女方的,则女方家不用返还彩礼;女方甩男方的,女方家须返还彩礼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因此自己有权不返还彩礼。

【分析】

鉴于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是说,只要民间风俗习惯具有合法、合理和正当性,不违背社会伦理和人的基本情感,就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民事纠纷的依据,但这必须以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为前提。

而关于悔婚时女方是否要返还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作出了以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曹某诉请贞贞返还彩礼,法院原则上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一般不会以民间习惯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