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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

2017-09-19 12:29:0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民法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有许多新规定,其中在涉农方面也不乏亮点。

  损害环境须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金屏山是一片林区,山清水秀,多年来村民“靠山吃山”。可几年前这里竟出现了一家大型建材厂,自此每天都是爆破声和隆隆的机器声,碎石遍地,沙尘飞扬。由于过度索取,金屏山区满目疮痍,生态环境恶化,饮水源也被严重污染。

【分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个重大课题,《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一章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179条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绿色原则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村民们除了可以要求损害环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有权要求其修复生态环境。

  村委会也有法人身份了

一些地方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但村委会没有法律上的“名分”,不具有法人身份,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往往无法独立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甚至连合同都没法签订,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分析】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赋予了村委会法人身份。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法人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各成员个人无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就非法人组织而言,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给予村委会法人资格,有助于村委会更好地开展民事活动,依法维权,独立承担责任。

  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经营者承担

2012年,经村委会同意,村民老王承包了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老王和儿子小王共同劳动,种上优良桃树。3年后,小王与一直在外打工的陶某结婚。婚后,陶某继续在外打工,打工所得自己掌控。王家在桃园投入较多,借了不少外债,不料,当地连续两年气候异常,收成不好,王家无力上缴承包费和偿还欠款。于是,村委会要求王家媳妇陶某以其财产交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