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泰和水处理两次爆炸致果园绝产 入环保督察组法眼(4)

2017-09-12 11:20:0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招股书显示,泰和水处理牵涉两起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常州市阳城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2 月 19 日,公司与常州市阳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化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160219029),向其采购亚磷酸原材料。因阳城化工供应的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阳城化工支付损失 110.15 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 120.00 万元。就上述事宜,阳城化工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未结涉案货款 47.18 万元,以及此前未结往来货款 15.13 万元,合计 62.30 万元。阳城化工同时申请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64.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阳城化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阳城化工销售给公司的亚磷酸给予换货,换货数量达到一半时公司支付货款311,514.50 元, 其余款项于换货完成后付清,双方各自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已在 2017 年 4 月 28 日解除,公司已支付货款 311,514.50 元,余款将于换货完成后付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后一半换货双方正在协商进行。

2、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发公司”)支付 2013 年至 2016 年度之间往来欠款余额 1,140,376 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申请冻结鑫恒发公司及其法人赵剑银行存款120.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8 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 0402 民初954 号判决:要求鑫恒发公司支付货款 1,140,376 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鑫恒发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140,376 元,不予支付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

营收小步下滑 负债总额占比较高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分别为9.09亿元、9.01亿元、8.97亿元、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95.72万元、4571.07万元、6686.96万元、291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