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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拦截神器乐网遭腾讯优酷搜狐起诉:破坏经营模式(2)

2017-08-31 17:57:35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被告认为,新实施的广告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而原告视频片头广告冗长,且根本没有关闭标志,不可一键关闭,其行为不存在合法法益。同时,“免费视频+广告”的模式并非视频行业唯一模式,在不断演化中也可以被新的商业模式颠覆。全球知名视频网站都不是通过“免费+广告”模式盈利的,故其合理性并非不容置疑和挑战,应交给市场和消费者进行评判,无需司法特别干预。

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网站有大量采购和原创的影视节目,由于免费提供给用户,用户需要提供对价,弥补原告付出的成本,原告经营模式也是视频行业通行的,其合法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激辩:屏蔽行为是否符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对于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软件拦截广告,是否符合互联网竞争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双方展开激辩。

原告认为,被告软件的唯一功能是拦截视频广告,其拦截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虽然其技术是中立的,但行为违法。

而被告则认为其针对互联网上各种恶意广告的骚扰,基于消费者利益,技术上进行拦截。即使按照“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针对不能一键关闭的广告进行屏蔽,节约了用户的带宽、流量和时间,屏蔽行为具有公益性。

被告说,目前市场上视频广告屏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流量分析,识别广告请求并进行屏蔽,没有视频搜索和播放功能。另一种是通过破解视频网站视频资源获取技术,实现类似的视频播放APP或客户端,只播放正常视频而不播放广告。乐网软件的工作原理属于前者,与既往判决中涉及的其他广告拦截、屏蔽软件的工作原理不同,没有对他人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攻击性的行为,没有将流量和用户吸引到被告的产品、服务和网站,更没有通过被告的乐网软件来播放视频节目和广告以分流原告的用户和流量。

对于被告的公益之说,原告认为,被告目前在国内是免费安装,但其投资主体在国外有盈利模式,即通过与广告代理联盟签署协议,拦截广告的公司根据是否付费来决定拦截何种广告。“乐网”将来不排除这种盈利模式。

由于三起案件涉及诉讼双方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及互联网环境下视频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等复杂问题,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