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广告拦截神器乐网遭腾讯优酷搜狐起诉:破坏经营模式

2017-08-31 17:57:35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乐网”APP作为“广告拦截神器”,一度为视频爱好者带来福音。今天(8月30日)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硕文公司正是“乐网”开发运营商,其已是第二次在法庭上迎战视频网络“大咖”。8月28日,该院刚刚开庭审理优酷运营者诉硕文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这是浙江首次审理利用软件过滤视频广告的知识产权案件。

  优酷、腾讯、搜狐视频网站状告“乐网”

随着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网站的点击率和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集聚大量人气的热门视频网站成为广告商竞相追逐的对象,在片头捆绑广告也成为常态。

为改善用户体验,软件提供“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受网民欢迎,但对依赖广告收入维持经营的视频网站造成生存威胁,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网络侵权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作为“优酷”、“腾讯视频”与“搜狐视频”的运营者,三家原告公司分别诉称:其系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拥有数量众多的正版高清影视频道,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视频节目片头和中间播放少量、短时广告而收取广告费;二是用户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视频节目而支付的会员费。这两种商业模式作为提供免费高清视频节目的收入来源。

2017年3月15日,三原告发现,被告硕文公司开发的一款APP“乐网-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页广告屏蔽神器”,以“唯一有效拦截全网热门视频APP广告,从此不用傻等1至2分钟”等进行宣传。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完全跳过视频广告而直接收看节目。

三原告均认为,该软件破坏了其经营收入模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各自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被告抗辩:“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没有合法法益

庭审中,被告硕文公司抗辩:“原告以免费视频作为幌子,强制用户长时间观看片头广告,违法在先。被告单纯提供一款多功能乐网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