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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短缺药、原料药市场 10种行为将被认定价格违法

2017-08-15 09:10: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医药领域垄断行为是近年来国家监管的重点,发改委昨日再次对短缺药及原料药市场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与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8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对短缺药、原料药以及相关市场等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对此,一位行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除了发布上述行为指南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垄断市场价格企业的处罚力度,并考察其垄断行为是否停止。

  10种行为将被认定违规

此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企业通过垄断原料药价格获取暴利,这是行业公开的秘密。而市场上,一些短缺药价格相比出厂价能上涨十倍甚至二十倍。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价格违法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今年7月底,发改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44.39万元。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付诸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主体行为。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拟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