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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顾云昌:北京共有产权房是1998年房改后又一重大创新(2)

2017-08-14 18:03:30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现在的住房应该分为两类:商品房与保障房。而保障房可分为两种:公租房,以及新推出的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中,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可以销售、可以出租的类型。公租房、廉租房属于可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住房供应体系,应该包含两个体系,商品房体系与保障房体系。

从现在的保障房体系来看,通过结构性改革,供销售的与供出租的两方面都有完善:一方面发展公租房,即通过租赁市场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变过去销售市场很大、住房租赁市场很小的局面;另一方面,就是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共有产权房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又有保障的功能。将来推行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后,我们的保障房体系就比较完整了,而且也更规范,产权性质也会更清晰。

  两大亮点:考虑“新北京人”需求;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中国经济周刊》:办法提出,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您怎么评价这条针对“新北京人”的规定?

顾云昌:这次出台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或者说创新点,是把“新北京人”放进了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这对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过去保障房中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自住商品房等,主要考虑的是户籍人口。统筹考虑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一是跟我国城镇化目标相契合。我国城镇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农民工的市民化,如何解决非户籍人口和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让新市民“北京化”,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二是考虑到精英、高端人才的流动。一些高端人才想来北京工作,却由于房子问题受阻,现在二线城市在抢人才,北京既要转移一部分非首都功能和人口,又要吸引人才。

《中国经济周刊》:在转让规则上,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您怎么评价共有产权房的退出机制?

顾云昌:共有产权房的推出,是对住房制度改革的一次深化,是对保障房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创新,有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可操作性比较强。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进入和退出都更加规范。个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后,大部分产权是个人的,另外部分产权是代持机构的,但房本上会写明“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