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工信部解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善监管体系(3)

2017-07-14 11:37:51    工信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为了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促进利企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领域创新活跃、融资需求高,经营者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比较普遍且时限要求紧,为了便利企业拓展业务,《办法》优化或者取消了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经营的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电信业务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