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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缇收经销商货款拒发货 上海松江法院判退65万(2)

2017-07-12 09:30: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本案既有证据,克缇尚未向徐某交付67万元的货物,合同解除后,克缇应当向徐某返还货款67万元,但鉴于克缇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徐某转账22,911.39元,徐某确认已收到该款项,且在庭审中确认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故上述22,911.39元款项应当从67万元货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徐某与克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克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货款647,08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