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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钢破产重整草案浮出水面:沙钢系成第一大股东(2)

2017-07-11 09:22:57    经济观察网  参与评论()人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意味着,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件的终结,还需要经历一段时期。

沙钢、本钢入局

7月10日,沙钢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沈文荣的通知,其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沙洲”)拟作为主要投资人参与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及其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预计在破产重整完成后将成为东北特钢集团第一大股东。

工商资料显示,锦程沙洲的股权结构中,沈文荣个人占股66.3158%,为第一大股东。与此同时,沈文荣也是沙钢股份母公司沙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公告同时表示,截至目前,东北特钢重整计划草案尚未最终确定,锦程沙洲参与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以及成为东北特钢集团第一大股东亦存在不确定性。

同一日,辽宁省属国有企业本钢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发布了一则《关于签订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宣告本钢板材成为此次东北特钢重整的另一位投资人。

该公告表示,本钢板材于2017年7月7日在辽宁省大连市签署《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根据这一协议,本钢板材以10.38亿元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北特钢集团”)进行增资,占重整后东北特钢集团注册资本的10%。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本钢板材投资款应在东北特钢集团等三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30日内全部到位。

本钢板材同时表示,此次作为重整投资人的目的,是通过参与重整,向东北特钢集团等三家公司输出企业管理经验,为东北特钢集团等三家公司的尽快复苏贡献力量。复苏后的东北特钢将在业务方面与该上市公司形成有效协同,有利于该上市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