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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纠纷高发 美容不成反“闹心”(2)

2017-06-16 08:44:4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其次是美容达不到预期效果。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认为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未达到美容机构所承诺的效果,因此与美容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减肥、美白、微整形领域尤为普遍。

第三是在美容中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例如,消费者在拔火罐过程中被烧伤,接受激光治疗后出现色素沉淀,打美容针造成皮肤红肿等。一些美容机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有的甚至造成消费者容貌受损。

法官提醒:

重视司法鉴定和票据留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董利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伟表示,美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也常常面临困难,包括由于未清晰辨别美容机构的经营主体,导致诉讼主体错误;由于未事先固定证据导致举证困难;由于未对美容项目或美容效果进行约定,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因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遭受财物和身体的双重伤害,对于美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

首先,理性对待广告宣传。一些非正规美容机构往往会采用多种营销手段,如使用新名词、新概念吸引消费者,但美容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且涉及主观评价的美容效果缺乏统一标准,消费者不可盲目冲动。

其次,认真审查经营资质和范围。一些美容机构为逃避监管,或未依法注册,或未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建议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其相关证照,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第三,保留病历票据,为维权提供证据。如果发生身体损害,消费者在就医过程中会产生门诊病历、手术病历、挂号费收据等各类票据,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患者应妥善保管相应票据。如果有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交通、伙食、住宿等相关费用凭证,也应向法庭举证。

第四,重视司法鉴定,遵守鉴定程序。当事人一旦确认借助司法鉴定程序,应予以重视,配合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及时交纳鉴定费用、提供鉴定检材、出席听证等,确保鉴定顺利进行、结论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