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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集团卷入行贿案 董事长以借款名义行贿75万

2017-05-23 09:31:42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爱仕达集团卷入行贿案 董事长以借款名义“送”官员75万

每经记者 叶晓丹 每经编辑 赵 桥

近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政府官员受贿案判决结果显示:爱仕达集团卷入该案。

据编号为(2016)浙10刑终1191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此次涉案的官员名为张永兵,于2007年6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2010年2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0年3月份开始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从2009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事调动、用地安排、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永兵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根据上述终审裁定书披露,张永兵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434万元及香烟等,共受贿25次。根据已披露的行贿企业中,国内知名炊具品牌浙江爱仕达集团也卷入其中。

上述事项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5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数次致电爱仕达(002403,SZ)董秘办,但公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以借款名义行贿75万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浙10刑终1191号)显示,浙江爱仕达集团董事长陈某于2012年4月26日,以公司名义按月息3%向张永兵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永兵借此名义收受陈某财物人民币75万元。爱仕达借钱的目的是为了与张永兵搞好关系,并求得张永兵对其公司“退二进三”一事上的关照。

虽然打着借款的名义,不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永兵主动借款给并无资金需求的爱仕达公司,且借款利息明显高于该公司的其他民间借款,同时借款期间爱仕达公司与张永兵之间因爱仕达公司的“退二进三”工作等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构成受贿事实。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兴贤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企业的行贿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是主观动机,是否为了保护企业合法行为而行贿;二是目的是否合法,企业请求官员关照的目的是否合法,如果企业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其合法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