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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公司天津项目入住4年仍欠工钱 如何获得项目被质疑(3)

2017-05-23 09:30:05      参与评论()人

2017年3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件恢复执行。北辰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月9日,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进行实地调查,北辰法院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已经发生了变更且并未经营,门口张贴了各地法院的公告等诉讼材料。

农民工讨薪难称“告状无门”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方雨,眼看着村民们都搬进了自己辛苦盖起的还迁房,可华宸公司拖欠的工程尾款却始终不能兑现,沭阳公司一边安抚工人情绪,一边积极依法维权。

“找华宸公司找不着了,那个时候我们在网上查他的营业执照,到那个地点根本就没有华宸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点根本就没有。找法院,法院给华宸挂了黑名单,但是找不着华宸,挂黑名单,我们这个判决书就等于是法律白条了,拿了判决书也没有用啊,仍然拿不到钱啊”、“法院判了,欠钱的华宸公司就跑了,两年维权,换来了只剩一纸胜诉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第三案外人开发商辰悦公司,辰悦公司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公司并不拖欠华宸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他们认为,法院不能执行辰悦公司的钱款”,胡方雨无奈的说,“法院又说符合法律程序,我们要求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又说没有权利,所以形成我们告状也无门了。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执行异议。对于沭阳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第三案外人开发商辰悦公司,辰悦公司有权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北辰法院对辰悦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北辰区人民法院依照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是旧的司法解释不符合法律条款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