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华宸公司天津项目入住4年仍欠工钱 如何获得项目被质疑(2)

2017-05-23 09:30:05      参与评论()人

执行法院:华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天津市北辰区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副院长周立国:“该案于2015年9月8日经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并于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周立国介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第三案外人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北辰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第三人辰悦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冻结申请执行人在第三案外人处债权3819714元的裁定书。

第三案外人辰悦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以工程质量问题、工期严重拖延及第三案外人不欠执行人工程款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因辰悦公司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我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可以由申请人沭阳公司通过代位诉讼来行使其利益救济权利,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判。我院已经就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多次进行了释明”,周立国介绍,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北辰法院对辰悦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016年4月18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北辰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周立国介绍,2017年1月20日,央视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后,华宸公司大张庄镇还迁房项目部的王某、吴某主动到法院反映“央视报道不属实”。

“经我院再次核实,其陈述尚欠沭阳公司的工程款为120万元,并不承认仲裁裁决书中所述的374万元。在我院反复协调做工作的情况下,春节前华宸公司分两次将其认可的120万元交到法院,当时沭阳公司拒绝领取该款,春节后才领走”,周立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