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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生快递到付诈骗 业内:快递实名制执行不到位(3)

2017-05-05 15:11:3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一位从事物流法律服务的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快递公司收取寄件方相关费用并取件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实名制,也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该律师表示,如果各地已经发生多起类似事件,寄件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诈骗,则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消费者在提出索赔的同时,可以向警方报案。

快递行业监管待加强

今年3月20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其中,“制定快递条例”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以“为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此前的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户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罚则紧随其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律师认为,如果快递条例出台后且该制度得以确立,将加大快递公司的审核责任,一旦快递公司怠于履行审核责任,将承担行政责任。

在陈中看来,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关键还在于快递公司不折不扣地执行快递实名制。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监管部门也应该对这种新现象予以关注,同时围绕消费者投诉的快递公司、地区实施精准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填补监管漏洞,督促快递公司执行快递实名制。

刘俊海表示,快递主管机关也要和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快递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