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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遇提现难 暴露新用工形态劳动权益保护空白(2)

2017-05-02 11:42:2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调查采访后得知,这些司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有私家车主,还有不少租赁公司的司机。“司机提不出来钱,也‘坑’了乘客。之前做活动充3000元返3000元,好多人充了3000元,现在司机不做了,乘客也就白充了。”曾志远说。

制度缺乏对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保护

“如何提款取决于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约定,对于司机劳动所得,平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照东告诉记者,由于网约车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基本由网约车平台单方拟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提现设置苛刻条件,司机可主张该格式条款属于网约车平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无效。

张照东认为,如果网约车平台没有规定具体提现条件,司机可依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之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随时兑现,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目前部分司机反映的提现难问题,某些网约车平台给出的答复是系统对接原因所致。”张照东说,如原因属实,由于维持系统正常运作是网约车平台的应尽义务,因此产生的故障也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其实现在这些司机遇到的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坦言,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司机的劳动收入都应予以支持。

去年7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对此,张照东认为,该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网约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它所关注的重点在于网约车服务本身,而不是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保护。目前尚缺乏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规定。”

兼顾网约工权益和行业发展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和劳动支配权。张照东告诉记者,但“互联网+”时代,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服务时间、方式和过程介入程度大大降低,不同平台的管理方式、结算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其与司机的关系如何界定不能一概而论。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既有认为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也有认为网约司机属于自雇职业者的,还有认为二者属居间合同关系的。张照东告诉记者,如果把适用于传统出租车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照搬在网约车身上,无疑不利于这种服务方式的发展。他指出,保障司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行业发展。

“法律总是滞后的,任何新型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未必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关系。”赵星海认为,互联网便捷、迅速,但并不意味着用工方式也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