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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被诉商标侵权 荷兰Talpa公司索赔300万元

2017-04-19 11:58:2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4月17日上午,荷兰Talpa公司诉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未经允许使用其商标开展全国海选活动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主张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索赔300万元。

商标显著性强弱不容忽视

据悉,荷兰Talpa公司原创的一档名为“The Voice of……”选秀节目,因节目形式创新、剪辑独特,不仅在荷兰很火爆,还输出到很多国家,进而有了类似The Voice of America、《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等世界各地的落地节目。Talpa公司许可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在节目模式、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Talpa公司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宁表示,自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与正议天下公司未经Talpa公司许可同意,在其组织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表现为单手握话筒图形及“TheVoiceof……”文字的组合,侵害了Talpa公司商标专用权。

梦响强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使用的标识是“The voice of china”,引起消费者关注的是汉字“中国好声音”。Talpa所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中,有关所谓侵权标识包含有“中国好声音”五字,而Talpa并不享有包含“中国好声音”五字的商标权。相反,“好声音”是浙江卫视的有效注册商标。一般公众看到含有“中国好声音”的标识商标,首先明确联系到并知晓的是浙江卫视知名电视栏目《中国好声音》,而绝非Talpa。因此,梦响强音使用有关标识,并不会导致对电视节目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在界定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时,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容忽视。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如果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有普通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为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等,则属于弱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