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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税虚开的上下游企业实施“全链条打击”(1)

2017-03-14 14:04:43    中国财经报  参与评论()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紧密围绕“打、研、改、防”总体思路,按照标本兼治、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完善制度的要求,针对骗税、虚开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进行精准选案,以选派专案组和属地查处相结合方式,加大税务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今年我们将重点组织查处一批跨区域大案要案,对骗税、虚开的上下游企业实施‘全链条打击’,进一步加大威慑力量,尽最大努力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同时,抓紧研提防范骗税、虚开的相关政策、制度建议,力求从根本上遏制骗税、虚开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位负责人称。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等多部委的支持配合下,防范和打击骗税、虚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骗税、虚开高发频发的态势。但总体而言,形成骗税、虚开的根源性、体制性问题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防范和打击骗税、虚开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必须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的高压态势。

这位负责人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虚开在范围、领域、手段和方法等方面都会产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等行业,成本核算复杂难控,供货单位零星分散,进项发票不易取得,存在潜在的虚开风险。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已经发现相关行业有的企业存在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和虚开普通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司法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追求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般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上游违法行为,不法分子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查处虚开是实现骗税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必要环节。打骗打虚不是割裂的,需要统筹考虑,协同打击,才能事半功倍。”上述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不法分子将出口骗税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广大纳税人都有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