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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解读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新政:突出市场化方向

2018-05-29 09:21:41      参与评论()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求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可以不分情况地普遍上涨。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企业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邱小平说。

统筹工资分配分类,加强监管体制机制

“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的问题,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邱小平表示,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据邱小平介绍,此次改革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同时还将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

“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使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更好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邱小平说。

除此之外,邱小平指出,改革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原文题为《 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人社部副部长解读《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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