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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税延养老产品提出“四不得”
参保人在拥有多种类型产品选择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充分的消费者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管理,《办法》提出了“四不得”。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根据此前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终身或长期两种,在收益类型方面,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此次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参保人想购买C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其选择产品。《办法》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年龄大于55周岁的参保人销售C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