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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享过权利,却要尽义务”,自备电厂欠账该不该补缴?

2018-05-08 09:04:51      参与评论()人

一位资深电力专家认为,“历史因素给了自备电厂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缺乏监管让它茁壮成长,地方政府靠它维持经济,上下游企业靠它保证生存。国家既然想‘招安’,必定要给些‘甜头’,至少也要权利义务对等。过去管理混乱的遗留问题和今后统一管理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如果把自备电厂看成一个‘在私立学校上过3年学的初中生’,那么等他转入公立学校上高中时,难道还要给公立高中补缴初中3年的学费吗?”

“未被给予公平补贴权利”

采访中,自备电厂方面均认为,有关部门在要求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并未给予自备电厂公平享受补贴的权利。

“每千瓦时2.7分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自备电厂从来没有享受过。”上述内蒙古自备电厂负责人表示,环保电价补贴来自于政府性基金,如果要求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自备电厂就理应享受相应的环保电价,“既然发、用电补贴不是同等待遇,为什么要以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为名征收基金?”

记者采访的多家自备电厂负责人也一致表示,自备电厂没有享受过环保电价补贴政策。

记者梳理发现,《方案》第13-16条关于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的规定中,要求自备电厂执行公用电厂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能耗水平,规范煤炭运输,安装环保设施及监控设备,但并未同时明确与上述规范措施相对应的补贴政策。

“但自备电厂企业未缴纳相关基金与费用也是事实。既然长期未承担与公用电厂同等的义务,那么自然也没有享受补贴的权利。从规范的角度来说,自备电厂应该补缴政府性基金。”一位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该重新审批自备电厂,给予自备电厂合理身份,然后按照规定给予公平权利并补缴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需要合理设置,并不是均摊追求绝对公平,而是需要讲究政策导向、结构设计、执行成本等。”

但从现状来看,大多数自备电厂想要顺利“转正”,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原题:追问丨“从没享过权利,却要尽义务”,自备电厂“欠账”该不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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