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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享过权利,却要尽义务”,自备电厂欠账该不该补缴?

2018-05-08 09:04:51      参与评论()人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一出,自备电厂迅速反应,向国家发改委反馈了“利益受到侵犯”的“不满意见”,其中部分企业言辞激烈。

《方案》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据记者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已将反馈意见上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虽已结束,但关于自备电厂的争论却远未休止。其中,关于《方案》提出的“补缴政府性基金”的争辩更是热度不减。

政府性基金不是低电价主因

《方案》给自备电厂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下了“最后通牒”:2016年前欠缴的部分可于3年内缴清;2016年后欠缴的部分应于今年年底前缴清;个别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自备电厂因为未缴纳相关基金与费用,所以其发电成本远低于公用电厂。但山东省某自备电厂负责人却向记者表示:“即便算上这些费用,我们的发电成本也远低于公用电厂。”

据该负责人介绍,其自备电厂的发电成本仅为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的一半,相差约0.2元/千瓦时,而每千瓦时几分钱的各项基金及费用并不足以逆转这一差距。

“另外,我们对《方案》有意见,并不是因为我们企业缴不起这些费用,既然要补缴这么大额度的资金,总得给个让人信服的说法吧。”该负责人称。

部分自备电厂对“缴费公平性”有看法

在《方案》反馈意见中,有企业对这些费用的缴纳提出了强烈反对,特别是对缴费的公平性有看法。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是过去为了保障电力事业发展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而为之,是包含在电价当中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也从网上购电,已经承担了这部分社会责任,向自备电厂电量征收基金并不公平。”内蒙古某企业负责人称,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性质不同,不应用完全相同的标准对待,“自备电厂作为企业的‘动力车间’,电量自发自用,并没有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企业建设自备电厂也进行了额外投资,承担额外风险。没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不能简单地与之比较用电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自备电厂负责人则认为,自备电厂是在电力短缺时期鼓励发展起来的,企业投入巨资、冒着巨大风险建设自备电厂,已经主动承担了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义务,履行了社会责任。

“没有被公平对待过,没有享有过权利,还要追溯义务,没这个道理。” 一位地方能源局电力处长对本报记者表示,自备电厂是审批违规、能耗超标还是环保不达标,应该就事论事。“不论自备电厂是怎么建起来的,它是有产权的,该维护的权利不能抹掉。自备电厂就像超生的孩子,也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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