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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设境外经营机构新规:禁止从事与金融无关业务

2018-05-05 10:36: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而境外子公司,被明令禁止回到境内进行相关业务。这意味着,境内和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交叉运作,从而避免了跨境业务可能产生的乱象。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控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从事为境外控股机构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设立内控管理机制:抓合规、建风控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健全对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完善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针对机构管理机制,文件还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涉及境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构成、董事的资质、董事会审议事项范围等方方面面。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项机制,包括境外机构、股东代表及所提名董事等相关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境外机构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与境外机构间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和信息隔离制度、以及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等。

这些条款,旨在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

加强跨境监管:需每月报送境外机构财务数据和业务情况

《管理办法》还从监管角度细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方面,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并通过对违法情况的处罚规定,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月度境外控股机构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对辖区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境外机构有关文件进行分析,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辖区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机构的经营管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情况。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机构可能面临的处罚结果。“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更进一步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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