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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将下发首批测试牌照(6)

2018-03-01 09:23:0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二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推进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及时交回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认真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测试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10)。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3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进行处理。

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二十七条 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第三方机构,同时第三方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七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并向推进工作小组报告。推进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测试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算起的1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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