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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将下发首批测试牌照(2)

2018-03-01 09:23:0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三条 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 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 测试申请条件

第七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

(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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