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

2018-02-05 09:17:33      参与评论()人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高粱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高粱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高粱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2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2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8月4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15,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8年2月4日

(原题为《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关键词:反倾销商务部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