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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8-02-05 09:17:33      参与评论()人

【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还显示,美国高粱产量巨大,库存增加,2013年以来美国高粱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均在50%以上。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 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关键词:反倾销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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