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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鼓励保险机构买地方债,严禁违法违规为地方政府输血(2)

2018-01-19 09:28:3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所谓“禁止”的部分,在于保监会严禁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针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变相”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向保险机构变相举债的行为,《指导意见》将此类行为定义为不合规行为。保监会明确,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此外,对于打着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旗号的业务,保监会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地方债务存量投资业务需逐笔排查

对于已经存在的地方债务存量投资业务,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合规性进行逐笔排查。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抄送保监会。

对于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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