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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创新名城:与国际名校合办特色学院最高支持1亿元(3)

2018-01-05 09:13: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六、全力建设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园区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逐步将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提高到60%以上,纳入高新园区的考核体系。按照不低于省级高新区的标准推进市级高新园区建设,做到人权、事权、财权相匹配。高新园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职能。对高新园区内科技型企业跨区转移,实行一窗办理,执行相应的跨区分成税收政策。对参与高新园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团队,按绩效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院所联合在宁企业建立面向大学生的“科创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七、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空间新格局。以高新园区为主阵地,加大创新空间集聚力度,形成市域创新空间新格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需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20%执行。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需使用工业用地的,可按不低于区域《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地价按对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30%,其余部分鼓励采用先租后让方式,在承租机构或企业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要求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上述有地价优惠的项目,除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以外,土地不得分割转让,所建房屋不得转让、销售。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与房产,以及受让人终止项目不再需要土地与房产的,应由园区平台按约定的价格标准并考虑资金成本优先回购,也可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同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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