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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5)

2017-12-28 17:57:55      参与评论()人

“(八)被投资方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申请人与被投资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

“(十一)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十二)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删去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六、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七、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删去第(十一)项,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

八、删去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九、将第一百四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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