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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3)

2017-12-28 17:57:55      参与评论()人

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四、银监会对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公布的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措施有哪些考虑?

答:《决定》主要吸纳和体现了银监会前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以及允许外资银行投资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工作成果。对下一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政策措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现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在第二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

“第七节 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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