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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2)

2017-12-15 17:44:44      参与评论()人

(二)第三方核查。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5。核查工作完成后,民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

(三)复核与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2)、单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以光盘形式报我委(气候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委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有关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该平台链接和本通知附件可在我委门户网站气候司子站查询和下载(http://qhs.ndrc.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丛人、鞠学泉、刘峰

联系电话:010-68502911/5651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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