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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

2017-12-15 17:44:44      参与评论()人

据通知,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委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并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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