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底价的设定是根据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成本,确定地券的底价,并根据地券交易情况对底价进行动态调整,交易价不能低于底价。
意见稿明确规定,地券交易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进行,不允许私下交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垦权属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预留不超过30%的地券由本镇(街道)统筹使用。
地券使用
地券使用过程中,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割使用,但使用的前提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
指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留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应使用地券。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地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使用地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券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包括地券成交价款、缴纳的税费、财务成本等。